咨询热线:
137-7086-0862
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公司纠纷
婚姻继承
成功案例
律师文集
律师风采
荣誉证书
办公环境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业务领域
律师介绍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最热点击
于海波诉蔡秋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谢民等与被上诉人王燕劳动争议纠...
看房委托书是不是非签不可
先予执行要具备哪些条件?
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的特征
原告郑宝荣与被告汤莉萍等机动车交通事...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7月1日...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
南京律师服务网
>
劳动工伤
>
正文
法律如何规定停工留薪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7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