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生活中,好多意想不到的伤害都应当认定工伤。比如,参加员工旅游摔伤、在食堂吃饭被鱼刺卡伤、送完孩子上班途中被车撞伤。
其实,现行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是相对完善的。只是,在某些情况下,“丰满”的法律规定难以抵挡“骨感”的现实困境——就在上月,陕西西安中院判决认定了一起工亡案件,西安一保安中心的一名保安,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货车撞死,交管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主责。很明显,王某的伤害事故符合“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者无责”等认定工伤的情节,但当亲属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当地人社局认定后,王某所在单位却依然“误以为”不属于工伤,直到事发一年半后,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死者家属才为其讨来个工伤的“说法”。
统计显示,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成为争议最多的问题。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给予受伤劳动者工伤待遇,恶意利用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故意误解“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情节,坚持把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法院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诸多程序全走一遍,不走完绝不罢休,甚至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扬言“拖死也不赔偿”。
在用人单位“搅局”的情况下,劳动者一方要想获得工伤待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所有的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最长可以达到1286天,也就是3年多,这还仅仅是理论上的时间。实践中,花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才最终获得工伤待遇的案例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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