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企业终止后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债权人可以选择是否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而依法进行清算是企业开办者、投资者或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定程序,因此正确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主体十分重要。确定清算主体应按照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确定清算主体应按照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8)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清算主体;(9)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主体。
如经审理或审查,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应裁定驳回起诉。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可视情况将其他股东追加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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