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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的法律意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3

  核心内容:要解决企业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企业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的法律意义。

  (一)企业歇业。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企业歇业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依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应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实践中大量存在应吊销而未被吊销并且按期参加年检的情况。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相对于企业被撤销、被吊销、注销,企业歇业较难认定。如果企业自行申请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歇业整顿,如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诉讼过程中,如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企业未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仍应按歇业处理。已歇业企业仍然办理工商年检的行为,不影响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二)企业被撤销。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本文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企业此时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因其与企业注销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应按照企业被注销的情形对待。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即法人格消灭说和清算法人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明文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正因为这种认识,导致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与公司的注销常被混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就认为该公司已被注销,甚至有的工商部门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该公司自然注销。事实上,就立法的本意而言,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从形态上说属于清算中的法人,类似于设立中的公司法人,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清算期间可以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而清算组则是清算中的公司法定代表机关,具有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和职责。将企业被吊销理解为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绝对消灭,不仅存在逻辑上的混乱,更会成为那些违法经营者逃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的最好方式。因此,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四)企业注销。企业注销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后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公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消灭,产生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即民事主体资格绝对地、永久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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