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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确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3

  核心内容: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后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一直是长期困扰法院民商事审判的一个普遍性问题。由于我国民诉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正确确定诉讼主体,是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的程序前提。

  1、终止企业是债权人时原告的确定。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如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在诉讼过程中,如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如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可裁定中止诉讼;如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2、清偿责任、清算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分。债权人以终止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终止企业承担的是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的是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承担的是限期对终止企业的清算责任(而不是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3、清算主体先于被诉企业终止时诉讼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先于被诉企业终止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被诉企业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不应再继续追加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如清算主体是自然人时,该自然人死亡,诉讼主体应依继承法的原则确定。

  4、诉讼文书的送达问题。如终止企业作被告时,可将诉讼文书直接或邮寄送达给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指定、委托的代收人、代理人;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落不明,则应进行公告送达。如终止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且终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清算主体相同时,可将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给清算主体。

  5、清算主体人数较多时诉讼参与人的确定。清算主体如超过10个以上,属于一方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可按《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由清算主体推选诉讼代表人;如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的,为方便诉讼,法院可从公司大股东或实际经营管理的股东中指定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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