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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3

  核心内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处于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等。

  “酒后驾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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