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7086-0862
您现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师服务网>合同纠纷>正文

旅客上车就意味着合同成立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4

  核心内容:在客运活动中,判断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判断责任的归属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运输工具的多样性与购票方式的多样性,客运合同成立的条件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合同即为成立。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现今社会运输工具纷繁复杂,购票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客运合同的成立条件也应区分不同情况。

  购票乘车客运合同的成立,可区分以下情况:

  一、在旅客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下,旅客登上承运人的车辆为要约,承运人准许旅客上车时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旅客登上车时成立。

  二、在旅客向承运人指定的购票地点先行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路线要求,并支付相应的票款即构成要约,承运人给旅客合乎要求的客票即为承诺,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三、在旅客向承运人预定车票,承运人实施送票服务的方式下,旅客的预定行为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客票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签收车票时成立。

  当然,旅客与承运人就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的,成立时间从其约定或从其交易习惯。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