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7086-0862
您现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师服务网>婚姻继承>正文

未成年子女可以证明感情破裂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夫妻之间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未成年子女可以证明父母感情破裂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由其出庭作证是适宜的,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