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本文详细介绍准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
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
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
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
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
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注:有些国家例如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对准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是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的,并对调整准婚姻关系确定了一般规则。
延伸知识: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地位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法关于亲子关系的一切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权,法律不得对其子女有任何歧视行为。但是,双方当事人虽然为子女的父母,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仍然不具有配偶关系。
在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准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子女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请求抚养给付。对于丧失生活来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义务。
相应的,当事人的子女对于当事人各自的父母间,产生直系血亲关系,取得祖孙、外祖孙身份,发生祖孙、外祖孙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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