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7086-0862
您现在的位置是:南京律师服务网>婚姻继承>正文

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有无继承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能取得其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能取得其承权,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知识延伸:过继子能否继承过父母的遗产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如果"过继子"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他与生父母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者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扶助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